第一章 注册和学制
第一条 按国家招生政策规定录取的MPAcc新生,必须持录取通知书,在规定日期来校报到,办理各项入学手续,缴纳学费。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,必须凭有关证明,提前向MPAcc教育中心办理请假手续,请假一般不超过两周。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超过两周,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,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。
第二条 新生开学的第一周,在班主任指导下,办理研究生证、校园“一卡通”(用于食堂用餐、图书借阅、通过门禁系统等)等相关手续。
第三条 每学年开学时,MPAcc老生须按学校规定办理报到注册手续,未按学校规定缴清学费者不予注册。无故不注册者,作退学处理。
第四条 MPAcc学生的学制为3年,正常学习年限为2.5~3 年。全日制学生学习年限最长不超过4年,非全日制学生学习年限最长不超过5年。
第二章 纪律与考勤
第五条 按时上课,不迟到,不早退,不旷课,上课时遵守课堂纪律。
第六条 研究生应该按照个人培养计划参加课程学习和考试。在全程考勤情况下,累计缺课课时超过该门课程总课时的三分之一时,不得参加该课程考试;在抽查考勤情况下,16课时课程有3次抽查未到课、32课时以上(含32课时)课程有4次抽查未到课的学生,不得参加该课程考试,成绩记零分,必须重修该门课程才可以获得该课程的学分。
第三章 考试制度
第七条 在课堂上学生要积极参与讨论。在任课教师组织、指导下,结合工作实践参与教学案例讨论等;理实融合、乐于钻研、勤于思考,认真完成教师布置的各项作业、调研、以及案例分析等工作,按照规定参加考试或考查。
第八条 根据我校MPAcc教学的特点,学生须在同一授课班级里同时、同卷参加考试,不得无故缺考;学生因个人原因需要缓考,按如下规定办理:
1.申请缓考的条件
(1)因单位工作需要出差(主持重要会议、领导约见)等;
(2)因病住院;
(3)因直系亲属去世;
(4)不可抗力等其他原因。
2.申请课程缓考办理程序
学生因故申请课程缓考,应至少提前三天向提出书面申请(含有关证明材料),经MPAcc教育中心负责人批准后方能生效。如遇突发事项,可先向班主任电话请假,班主任及时将学生缓考申请通知任课教师,事后(三天内)书面报MPAcc教育中心补批。
3.课程缓考时间安排
学生因故请假缓考者,MPAcc教育中心根据具体情况另行安排时间考试。缓考试卷由MPAcc教育中心负责教务的老师从任课老师所出的备用卷中抽取。未于提前申请缓考、也未按时参加考核的学生,视为无故旷考,课程考试成绩记零分,必须重修该门课程才可以获得该课程的学分。
第九条 MPAcc学生应当遵守《江西理工大学MPAcc教育中心考场规则》,按规定参加各种考试。如发现考场舞弊现象(抄、夹带、传纸条等),将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,成绩以零分记。学生毕业前,可以申请一次补考的机会。
第四章 成绩评定及管理
第十条 MPAcc学生课程考核不及格者,按照学籍管理规定要求,进行“重考”。“重考”成绩一律记为60分。“重考”后不及格者需进行“重修”,即参加下一次课程的学习,并缴纳重修费。MPAcc学生课程考核合格者,不得以成绩不理想为理由 “重考”或“重修”。
第十一条 成绩一经任课教师签发,任何人无权随意更改。若确属误判或漏判,须由任课教师根据所核实的情况提交成绩更改申请,经MPAcc教育中心领导签字同意后,成绩方可更改。学生个人不得直接找任课教师查阅试卷。如对评定的成绩有疑问,可向MPAcc教育中心申请复查,由中心教学管理岗教师负责安排复查,复查后及时公布复查结果。
第十二条 研究生的结课论文、考题、答卷等业务材料由MPAcc中心负责保管,保管时间截止至该生毕业后四年,以备检查与调用。
第十三条 学生成绩属于教学档案材料,未经MPAcc教育中心批准,任课教师和MPAcc教育中心个人不得向外提供学生成绩证明。
第五章 休学与复学
第十四条 研究生因特殊原因不能坚持学习,经个人申请(附相关证明材料),经MPAcc教育中心审核同意后,准予休学。
第十五条 休学以一学年为限,期满后如不能复学,可继续申请休学,休学期限累计不得超过两年。休学期满后,在学期结束前一周向MPAcc教育中心提出复学申请,经批准方可复学。若休学期满,在开学三周内未申请继续休学或休学期限累计两年仍不能复学,作为退学处理。
第六章 退学与取消学籍
第十六条 MPAcc学生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,应予退学;
1.无故不参加考试(含考查)或无故不完成学位论文者;
2.因意外事故不能坚持学习者,本人申请退学的;
3.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、无正当理由未缴清学费者。
第十七条 出国攻读硕士、博士学位的MPAcc学生,可以保留学籍两年,两年后不回国复学者,将不再保留其学籍。
第十八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,由MPAcc教育中心做出处理并报学校研究决定。对退学的学生,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,同时报省教育厅有关部门备案。
第十九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,可向MPAcc教育中心申请复议。
第七章 奖励
第二十条 在校表现优秀的学生可以参加“MPAcc优秀毕业生”评选活动,被评选为“MPAcc优秀毕业生”的学生由MPAcc教育中心颁发荣誉证书和奖品。
第八章 处分
第二十一条 对有违纪、违规、违法行为的学生,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通报批评、警告、记过、留校察看、开除学籍等纪律处分,处分种类及运用参照《江西理工大学学生管理规定》。
第九章 学位申请与论文答辩
第二十二条 学生必须遵守国家行政部门、学校及MPAcc教育中心有关学位论文管理规定,在学术研究中出现学术造假、抄袭、剽窃等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,一经查实,视具体情况,按国家、学校、MPAcc教育中心相关文件进行处理。
第二十三章 学生修满规定的学分,达到学位论文开题资格,与导师确定论文题目及写作提纲,提交开题报告,向MPAcc教育中心申请学位论文开题。
第二十四条 为保证学位论文写作的规范性及有效性,在论文撰写之前MPAcc教育中心将为学生进行论文撰写报告会。
第二十五条 学生应在导师指导下独立完成学位论文的写作,并完成通过论文中期检查和论文评审各环节,即可申请答辩,通过答辩的硕士学位论文,学位申请人根据答辩意见修改后,填写相关学位材料,申请授予硕士学位。
第十章 结业、毕业
第二十六条 学生在规定年限内,学完MPAcc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,成绩合格,修满总学分,完成学位论文的撰写并通过答辩,准予毕业,并发给毕业证书;经校学位委员会审议通过后,授予硕士学位,并颁发学位证书。学习期满,但未进入毕业(学位)论文撰写阶段或毕业(学位)论文未通过者,不予毕业,颁发结业证书。
第二十七条 学习期未满一年而退学者,MPAcc教育中心可以出具学习证明。毕业、结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,经本人申请,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。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。
第二十八条 毕业前,按照学校规定办理相关离校手续。毕业生须注销学生证,缴清相关费用等。
第十一章 其他
第二十九条 因学生个人原因中断学习(出国、调动工作及退学,取消学籍、开除学籍等),其所缴学费按学校有关财务制度办理。
第十二章 附则
第三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江西理工大学MPAcc学生。
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具体解释权归江西理工大学MPAcc教育中心。